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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中,部分开发商为规避政府管理,虚高房价,而作为抵押物的经济适用房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,这些都会给银行实现抵押权带来风险。
此外,我国有些地区实行房产和土地分别管理制度,在办理房地抵押登记时,需分别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。因此,在上述地区,房屋所有权人并非都能及时取得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。
为了解决此矛盾,最高人民法院虽以“司法解释”的形式认可了仅以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合同效力,但是,该司法解释的法律层级过低,不利于保障有关当事人的权益。
回答时间: 2021-04-15 11:17:380人赞过免费获取贷款方案,一对一解答更方便更快捷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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